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辽宁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权益高度受关注

  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度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同时发布8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柴学伟介绍,2017年辽宁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和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77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5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8件。其中,在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受理商标权案件1346件,体现出权利人对维护商标品牌权益的高度关注。

  记者注意到,在沈阳高院发布的8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有3个涉及商标权案件,还有1个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

  辽宁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屈昕介绍说,在审理商标权案件中,法律对商标在先使用权利的认定,同样适用于字号的在先使用,当事人因字号设立及使用在先而取得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利,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典型案例中,大连市中山区时尚经典婚纱摄影馆登记使用“时尚经典”企业字号及使用案涉商标标识皆在前,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在后,沈阳时尚经典公司诉大连中山区时尚经典公司侵害商标权。该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在确定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案涉商标权合法享有权利的前提下,大连中山区时尚经典摄影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时尚”“经典”“时尚经典”标识及“时尚经典”企业字号。该生效判决既维护了合法使用人的权益,又对商标权利人如何正确使用权利起到了示范效果。

  在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与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沈阳新隆嘉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土畜产品、企业管理咨询等。大连新隆嘉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大连新隆嘉公司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大连新隆嘉公司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在先、登记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对于沈阳新隆嘉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导致社会公众对登记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公司和沈阳新隆嘉公司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大连新隆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注册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类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在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被告人席某某因案外人向其电话求购津成牌电线电缆,其以每盘单价78元的价格将BV2.5型号1809盘电线电缆,通过沈阳市铁西区安华快运运抵大连市西岗区双兴街19号安华快运站时被查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案涉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搜索更多: